(2013)绍诸民初字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尹峰与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峰,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784号原告尹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柳斐。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祝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峰与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峰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峰撤回起诉。本案应收诉讼费用1246元,减半收取为623元,由原告尹峰负担。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