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焦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85号罪犯焦海,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马镇镇人。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0)神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止。于2010年12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焦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焦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已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异。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自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437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3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焦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焦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