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田俊军与冀世兴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军,冀世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田俊军,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冀世兴,男,57岁,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俊军与被告冀世兴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新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