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榆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贺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贺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XX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榆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41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贺XX欠上诉人欠款单上签字均为贺XX,表明贺XX就是财富豪威大酒店的实际所有人,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辨称,被上诉人系受雇于财富豪威酒店,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并非该酒店出资人、管理人,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为实际出资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榆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财富豪威大酒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据是财富豪威大酒店出具的,因此可以认定财富豪威大酒店为合同相对方。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贺XX为财富豪威大酒店负责人,所以本案上诉人起诉贺XX作为被告进行诉讼证据不足。据此,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审 判 员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吴 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