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跃诉被告成都斑马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跃,成都斑马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余跃。被告成都斑马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跃诉被告成都斑马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跃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余跃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