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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邵余村经济合作社与陈守卫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邵余村经济合作社,陈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邵余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邵海军。被执行人:陈守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邵余村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守卫[(2012)甬北庄民初字第64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标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