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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蔡晓光与周国平、周冬梅、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光,周国平,周冬梅,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蔡晓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国平,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冬梅,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雷勇,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蔡晓光诉被告周国平、周冬梅、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晓光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遗漏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蔡晓光承担。审判长  张学卿审判员  李敬霞审判员  吴卫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