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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77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红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