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春萍与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萍,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横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朱春萍,女,汉族,于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三桂,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人民三路义乌商贸城A区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哲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永和,广东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萍诉被告清远义乌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春萍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