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彭法民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何志均,何光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何志均,何光海,何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彭法民初字第025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6162-8。负责人魏亚西,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省,系该行职工。被告何志均,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何光海,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何光明,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诉被告何志均、何光海、何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13年4月24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 力代理审判员 黄 宽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