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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伟军、徐卫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陈伟军,徐卫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裘豪。委托代理人:何金祥。被告:陈伟军。被告:徐卫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伟军、徐卫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徐卫广已代为归还全部款项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恒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