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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文华申请执行陈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华,陈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76-1号申请人黄文华,男。被执行人陈代君(又名陈君),男。关于黄文华与陈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代君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代君名下所有的小型普通汽车一辆。车辆交由被执行人陈代君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雄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