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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为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为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73号罪犯张为克,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西杨村,因诈骗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以(2011)雁刑初字第00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为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为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担任监区风筒工期间,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0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05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为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为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为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