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616号原告郝某,住定州市。被告闫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赵景强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