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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616号原告郝某,住定州市。被告闫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赵景强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