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华龙冲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满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龙冲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张满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龙冲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满朝,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华龙冲剪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满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满朝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和2013年4月12日支付于申请人案款15000元整和3000元整,之后被执行人张满朝将剩余案款28000元,执行费580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28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