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冯红超与郑州市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超,郑州市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冯红超。被执行人郑州市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贺珊,总经理。关于冯红超与郑州市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市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高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