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州龙盛色纺有限公司、∶闫国庆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龙盛色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催字第15号申请人徐州龙盛色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庆。申请人徐州龙盛色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8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296823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海峰模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津甬盛世钢铁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龙盛色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邵成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益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