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邵宗恒与王汉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214号原告:邵宗恒,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汉进,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邵宗恒与被告王汉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宗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宗恒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