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何大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66号罪犯何大元,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岷东乡平安村13组49号,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2011)澄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何大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大元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狱内各项活动,靠拢政府,踏实改造,不断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在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中态度端正,听讲认真,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生产劳动中,该犯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按章作业,吃苦耐劳,出满勤,干满点。该犯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成绩113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3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大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大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大元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