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仲撤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宝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吕雨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宝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吕雨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撤字第13号申请人:杭州宝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花。委托代理人:袁炳谣。被申请人:吕雨华。申请人杭州宝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得公司)申请撤销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杭上劳仲案字(2012)第31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4日作出上劳仲案字(2012)第317号仲裁裁决书,现宝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理由如下:一、宝得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收到吕雨华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收到该通知后宝得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吕雨华发出《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通知书》要求2012年9月25日办理好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同时,宝得公司停止向吕雨华发放工资。因此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2012年9月25日后的工资无事实依据。二、在考勤卡上的加班时间是吕雨华口述并手写在考勤上的不是真实的记录,不符合公司的考勤规定。按照公司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批准后才可以作为加班考勤记录,而吕雨华没有加班的事实。三、在交接过程中未给予积极的配合对工程造成极大困难,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宝得公司要求吕雨华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劳仲案字(2012)第31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吕雨华辩称:吕雨华向宝得公司寄出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为宝得公司无故拖欠六、七月工资长达一个多月,而且之前多次无故拖欠工资5天以上,宝得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但宝得公司收到吕雨华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派员工石磊与吕雨华洽谈,答应支付吕雨华六、七月份工资,但要求吕雨华将手头工作交接完再走,吕雨华从来没有收到过《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通知》。吕雨华10月及11月五天都在宝得公司上班,有工资考勤卡、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一区工程指挥部隐蔽工程记录表为证,宝得公司内部联系单证明吕雨华11月2日与宝得公司总经理石磊在交接上海知味观工程。二、考勤表上手写的考勤都是宝得公司考勤人员周燕写上去的,且所有的考勤都是由考勤人员周燕核实后填写,因为工程人员都在外面无法到公司进行打卡考勤,还有一份在外人员考勤(加班表)有宝得公司石磊签字证实所有的考勤和加班属实。三、交接过程中吕雨华将吕雨华知道的情况都告知宝得公司员工庄红,包括所有的图纸及文档已交接由庄红和石磊签收,签收日期是2012年11月7日,足以证明吕雨华已完成交接工作,更加证明了吕雨华11月7日还在宝得公司上班。四、宝得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没有吕雨华的签字,且吕雨华要购买材料都要向公司写申请才可以购买。宝得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上劳仲案字(2012)第317号裁决书一份,证明经过仲裁的事实以及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辞职报告一份,证明吕雨华辞职时应该交接清楚的工作而没有交接清楚,并且其时在9月27日辞职的。三、通知书一份,证明已经发了通知,要求吕雨华把工作交接清楚。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吕雨华没有加班的事实。五、说明七份,证明吕雨华负责杭州师范大学项目,但在项目过程中,因为吕雨华而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六、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劳动合同第9条约定明确,吕雨华在工作中对宝得公司造成了损失,宝得公司有权扣除两个月的工资。七、工作移交单一份,证明吕雨华没有将工作交接完整,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吕雨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6、7、8、9月份考勤记录一份,拟证明6、7、8、9月份的上班及加班情况。二、交接项目表一份,拟证明2012年11月7日吕雨华在宝得公司上班,并且所有的工作已经完成交接。三、内部联系单一份,拟证明11月2日在上班同时在进行交接。四、在外人员考勤表一份,拟证明6、7月份的加班时间。五、隐蔽工程记录表一份,拟证明吕雨华11月5日还在上班。六、关于烂苹果项目的调查说明及分析一份,拟证明宝得公司对所做项目会由一定的取证调查。七、内部联系单一份,拟证明宝得公司所有的材料购买必须经过申报程序。八、工程施工进度表一份,拟证明杭州师范大学的工程不是吕雨华负责的。九、录音光盘及第一段的文字整理一份,拟证明宝得公司同意给吕雨华发9、10、11月份工资的情况。上述证据材料经出示,吕雨华对宝得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称:对仲裁裁决书的三性没有异议。没有拿到过批复的辞职报告。没有收到过证据三中的通知书。证据四的情况说明中加班有一部分是吕雨华说的,加班申请单没有看到过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调休需要单位同意或者批准才可以,考勤卡上的字都是周燕写的,不是吕雨华写的。证据五的三性都有异议。对于证据六和证据七,吕雨华已经提前一个半月辞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并完成培训工作,交接单恰好证明了吕雨华已经交接好了,交接表上已经完整的记录了交接工作。宝得公司对吕雨华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称:除了对证据八的三性均有异议外,其他证据都认可。对证据八,无法证明吕雨华的证明目的,证据九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除裁决书外,、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没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双方对裁决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宝得公司在庭审中明确以该条第(一)、(五)项为其请求撤销的依据,但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以证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也不能证实吕雨华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综上,宝得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宝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宝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劳仲案字(2012)第3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杭州宝得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审 判 长 余文玲审 判 员 王 宓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