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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析滟与金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析滟,金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93号原告:刘析滟。委托代理人:粱坚、卢露。被告:金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析滟与被告金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析滟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析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析滟撤回对金宝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析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崔颂文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高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