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徐中钰与陈露、蔡可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钰,陈露,蔡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徐中钰,男。委托代理人岳超,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露,女。被告蔡可秀,女。本院在审理徐中钰与被告陈露、蔡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中钰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中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中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徐中钰负担。审判员 许照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