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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商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丽梅与刘开富、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梅,刘开富,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禚树田,杨武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3509号原告:张丽梅。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开富。被告: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富,总经理。被告:禚树田。被告:杨武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梅与被告刘开富、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禚树田、杨武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122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6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阳明审 判 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鸯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