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商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丽梅与刘开富、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梅,刘开富,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禚树田,杨武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3509号原告:张丽梅。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开富。被告: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富,总经理。被告:禚树田。被告:杨武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梅与被告刘开富、宁波市鄞州飞黄木业有限公司、禚树田、杨武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1元,减半收取122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6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阳明审 判 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鸯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