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中学接女儿,在校内将车撞在花坛上,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将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05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人陶某的证言、指令出动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物证(血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自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其血液酒精含量2.05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