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高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24号罪犯高翔,男,1990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县,住四川省安县永河镇皇塔村*组。因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执行。于2011年04月25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高翔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翔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8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善于钻研,不怕吃苦,遵守劳动纪律,能保质保量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看护工期间,能够尽���尽责,不怕脏、不怕累,积极帮助病犯打饭、打水,整理内务卫生,认真完成监区分配的各项任务,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89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9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翔减去余刑的���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