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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宽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海,李如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宽海,男,1960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如年,男,1959年3月13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50号刘宽海诉李如年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李如年赔偿刘宽海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鉴定(第一次)、交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0元,除已付的2800.00元外,其余322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李如年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刘宽海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李如年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李如年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2200.00元,且申请人刘宽海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