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美玲,杨金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苏某某,女,住桦甸市。被告:杨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巩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