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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美玲,杨金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苏某某,女,住桦甸市。被告:杨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巩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