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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吕丽娟。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