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吕丽娟。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