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793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邹美雅。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