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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彭山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娜诉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娜,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彭山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李丽娜,女。委托代理人杨嘉富,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其家,男。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邦勤,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娜与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娜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娜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郭 娟人民陪审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