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永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