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林与被告孙艳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陈凤林。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林与被告孙艳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林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艳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林撤回对被告孙艳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凤林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