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亦平与孙清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亦平,孙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姜亦平。被执行人孙清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亦平与被执行人孙清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2)昌法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