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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亦平与孙清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亦平,孙清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姜亦平。被执行人孙清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亦平与被执行人孙清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2)昌法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