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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范灿与周浩、宋书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灿,周浩,宋书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范灿,女,1975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周浩,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被告宋书强,男,成年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灿诉被告周浩、宋书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灿以对方已赔付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