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高生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96号罪犯高生财,男,1960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乡文化沟村。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以(2005)延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2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以(2010)延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生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高生财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生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靠拢政府,踊跃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电焊工期间,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章作业,认真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经常主动加班加点,受到监区干警多次表扬。该犯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0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49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98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生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生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生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