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芳与方锦阳、方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锦阳,黄芳,方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锦阳。委托代理人:周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刚强。上诉人方锦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锦阳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锦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锦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上诉人方锦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