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国强与被告王文丽、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强,王文丽,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37号原告邱国强,男。委托代理人张耀东,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文丽,女。被告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15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强与被告王文丽、南阳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志审 判 员 肖振胜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香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