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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林、尹敬敏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庆林,尹敬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北路239号江南颐和家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步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三宝,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庆林。被告尹敬敏。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林、尹敬敏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