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有正与张军、霍绍齐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正,张军,霍绍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正,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号。被执行人张军,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霍绍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89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军、霍绍齐(含六安市华远洗浴中心)所有的价值450000元财产。本院据此裁定,实施了对张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西路平安小区1#楼302室及储藏室和位于六安市月亮岛安置小区11#楼1802号及跃室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军、霍绍齐(含六安市华远洗浴中心)所有的价值45000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13)六裕执字第00022-3号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有正与被执行人张军、霍绍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六裕执字第00022-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张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西路平安小区1#楼302室及储藏室(产权证号3969**)和位于六安市月亮岛安置小区11#楼1802号及跃室(产权证号31282**)的查封。附:(2013)六裕执字第00022-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