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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郭某甲,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郭某乙,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