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郭某甲,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郭某乙,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