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刘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18号附19号。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英华(特别授权),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文建(特别授权),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大北街3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俊科(特别授权),男,汉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伟,男,汉族。上诉人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芷萱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蒲江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蒲江四建司)、第三人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芷萱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辉、委托代理人黄英华、冯文建,被上诉人蒲江四建司的委托代理人XX、倪俊科,第三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芷萱阁公司提供蒲江县寿安镇马南村、华锋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3月21日所发函件,该函要求芷萱阁公司在2013年4月10日前复工,否则将终止与芷萱阁公司的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协议。这一新事实的出现可能导致芷萱阁公司与蒲江四建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涉及对芷萱阁公司原审主张对案涉工程量进行清算的问题。上述新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辜小惠代理审判员 王晓望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茂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