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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8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青珺、龚华海与龚华海、金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珺,龚华海,金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870-2号原告王青珺,经商。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华海,经商。被告金小玲,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珺与被告龚华海、金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