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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813号原告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强。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李方杰。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福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