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后伦、第三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名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后伦,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名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安昌路56号。法定代表人:魏友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后伦,男,汉族,住绵阳市。第三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名城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18号(凯厦花园三期)。法定代表人:左剑,该公司经理。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后伦、第三人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御景名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东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