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子女抚养费计人民币2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7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