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27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婷婷,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案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胡某某自愿撤诉,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