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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刘小平,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玉梅,女,3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