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刘小平,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刘玉梅,女,3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