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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建红、杭州东城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红,杭州东城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毛明飞。被告王建红。被告杭州东城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祥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李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红、杭州东城大件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宿州市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