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尖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其湖,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学春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