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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尖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其湖,响水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学春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