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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候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孝星 关注公众号“”